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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呼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呼延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呼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复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孩子花费问题经常争吵,被告在经济上不尽家庭义务,并在双方亲属间中伤原告,现感双方难以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并要求子女王某甲归己抚养,子女抚养费每月2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长安区长兴路北段万兴居小区206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与原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仅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改正不妥之处与原告和好,继续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2年9月双方搬家后因家庭经济原因及相互猜疑产生矛盾,影响夫妻关系。2015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子女王某甲归己抚养,子女抚养费每月2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长安区长兴路北段万兴居小区206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以辩称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以增进彼此感情。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年因家庭经济原因及相互猜疑产生矛盾,如彼此能互相信任,采取正确方式合理解决矛盾,消除隔阂,夫妻关系仍有好转可能,庭审中,被告亦表示愿改正不妥之处,与原告继续生活,现原告执意离婚,显属不妥。被告亦应端正生活态度,与原告齐心协力合理解决家庭矛盾,共同珍惜婚姻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呼延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