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仇红燕诉王毅、张存林、第三人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闫宝忠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红燕,王毅,张存林,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闫宝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12号原告仇红燕,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9日。被告王毅,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8日。被告张存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8日。第三人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遵厂。第三人闫宝忠,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25日。本院受理原告仇红燕诉被告王毅、张存林、第三人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闫宝忠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红燕承担。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文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