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通用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通用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09号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新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德芬,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青岛通用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红岛高新区XXX。法定代表人韩新峰,该公司经理。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通用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9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3498元。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