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代兵与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兵,刘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代兵,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曹政文,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建国,男,29岁,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兵与被告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245元,其余24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