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和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和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国芬,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和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羊耳峪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王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和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