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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周口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住商水县。被告赵某某,男,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洪武审 判 员  李奎阳人民陪审员  舒成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