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林美文与宋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文,宋爱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林美文。被告宋爱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文与被告宋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文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美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