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林美文与宋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文,宋爱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林美文。被告宋爱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文与被告宋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文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美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