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松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55-1号原告:杨松,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杨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松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杨松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新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