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南充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与文云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万顺运业有限公司,文云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南充万顺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培杰,总经理。被告文云飞。原告南充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云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充万顺运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足额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