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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韩高龙与莫华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高龙,莫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韩高龙。被执行人莫华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莫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宝马牌小型轿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