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韩高龙与莫华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高龙,莫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韩高龙。被执行人莫华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莫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宝马牌小型轿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