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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桂保与周平孙、谢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保,周平孙,谢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62-1号原告刘桂保,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41X。委托代理人刘平,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孙,男,汉族,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7311。被告谢小华,女,汉族,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004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保诉被告周平孙、谢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小华名下位于中山市房屋,查封金额以20万元为限,并已由珠海快易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小华名下位于中山市房屋,查封金额以2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彩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