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嘉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四川嘉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达县。法定代表人唐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晏泽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嘉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5元(减半收取5437.5元),由原告四川嘉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蒋雨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