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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惠兰、陈礼光、欧阳玉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泽荣,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阳妙玉,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永胜北路*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泽荣、欧阳妙玉,被告人陈某某、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部分村民得知天连大道改造工程将于次日施工,因天连村村民对村内征地款问题心存不满,部分村民提议阻止施工车辆进入天连大道施工,并让被告人罗某某和陈某某在2014年9月10日负责敲锣召集村民,罗某某考虑到还要给聚集的村民买菜做饭,于是就叫其丈夫梁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某二人敲锣召集村民。2014年9月10日6时许,陈某某与梁某某汇合后,乘坐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沿天连黄蓬、新宁一带敲打铜锣,召集村民至天连大道集中。8时30分许,天连大道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十余台施工车辆欲进入天连大道施工,行至均榄路与天连大道交汇处时,被聚集在现场的村民拦阻,施工车辆被迫停在均榄路,致均榄路大量车辆积压,无法正常通行。9时许,均安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劝导村民让道,并进行法制宣传,但村民拒不服从指挥,继续堵住天连大道路口并在现场起哄、谩骂。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天连大道路口后,伙同被告人欧阳某某由罗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欧阳某某沿天连大道敲打铜锣继续召集、煽动村民堵路,此后,二人回到天连大道路口参与阻挠施工车辆,罗某某敲打铜锣烘托气氛,欧阳某某举牌抗议,陈某某也在场阻挠施工车辆。至11时许,施工车辆在民警的疏导下离开现场,均榄路才逐步恢复交通。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陈某某、欧阳某某的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照片的指认笔录;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对证人梁某某的辨认笔录;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罗某某和证人欧阳兆堂的辨认笔录,对案发时其在现场手举抗议牌照片的指认笔录;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5.证人欧某某容的证言及对证人梁某某和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对其本人在现场照片的指认笔录;6.证人欧某某娇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对其本人在现场照片的指认笔录;7.证人欧某某深的证言及对证人欧阳颜娇的辨认笔录;8.证人欧某某驱的证言;9.证人欧某某照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罗某某和证人梁某某、欧某某林、欧某某深、欧某某娇、欧某某驱和欧某某腾的辨认笔录;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1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1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1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某和证人欧某某堂的辨认笔录;14.证人梁某进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15.证人李某国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和证人欧某某堂的辨认笔录;16.证人欧某某堂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1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18.现场勘查记录;19.抓获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的经过;20.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的户籍证明;21.委托书;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3.关于天连大道施工因被阻挠损失费用价目表;24.关于均安镇均榄路、天连大道有关信息的证明;25.侦查证明;26.行政处罚决定书;2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罗某某阻扰施工车辆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大;3.被告人罗某某是初犯。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邓杏华审 判 员  李 棠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