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仇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洁(曾用名奇英),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4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洁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代理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仇洁因患有尿毒症,曾于2007年、2009年四次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费住院医疗费16327.5元、门诊诊疗费6406.08元。依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核,被告人仇洁可实际报销医疗费为4774.70元。被告人仇洁为获取更多的医疗补偿基金,通过购买虚假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在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20次向被害单位申请报销住院费用,共骗取医疗保险补偿基金452076.20元,另有26381元补偿金未得逞。被害单位根据被告人仇洁提供的虚假住院病历,依照新型农村医疗补偿方案的规定,又向仇洁发放了2010年度、2013年度的大病再补偿基金共2328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仇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住院治疗事实,骗取被害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共计475364.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仇洁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诈骗动机是为了治病,庭审中建议对被告人仇洁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仇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仇洁因患有尿毒症,曾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4月24日至5月5日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花费7186.65元,可获得2156元医保基金,但其未用真实票据申请报补,而是虚构了2009年4月24日至5月5日的医疗费35277.67元申请报补,扣除可实际获得的2156元,被告人仇洁骗取补偿基金13356元。被告人仇洁为获取更多的医疗补偿金,通过购买虚假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多次向被害单位申请报销住院费用,骗取医疗保险补偿基金438720.20元。由于被告人仇洁多次提供虚假住院病历及票据报销,2010年、2013年度,被告人仇洁又两次骗取被害单位大病再补偿基金共23288元。2014年5月,被告人仇洁再一次提供虚假住院费票据45938.32元申请报补,被害单位在复核时发现材料系虚假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对该笔补偿基金26381元未能得逞。综上,被告人仇洁实际骗取到医保基金47536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调取证据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文件、被告人虚报医疗费用的材料、领款手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交易明细清单、被害单位说明,北京大学第三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收据、病历及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姚某、聂某、仇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仇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住院治疗并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的手段,多次骗取被害单位医疗基金475364.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仇洁诈骗26381元系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对待。鉴于被告人仇洁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因治病急需而实施犯罪,结合犯罪动机,可对其酌��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该项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仇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二、对被告人仇洁违法所得475364.20元予以追缴。(上述罚金及追缴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东军审 判 员 李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