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环申请执行苏亚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环,苏亚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陈环,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52525195506150033。被执行人:苏亚拉图,男,蒙古族,1957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525251957010130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苏亚拉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亚拉图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亚拉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亚拉图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亚拉图所有的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40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包 文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