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姬艳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艳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艳奎(自报),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南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艳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艳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姬艳奎于2013年8月份购买了1支境外产手枪以及2枚五一式手枪弹、3枚自制手枪弹。2014年10月9日14时许,姬艳奎携带上述手枪、手枪弹入住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寮厦北环路的富东旅馆。同月31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赶到富东旅馆708房内将姬艳奎抓获,当场从姬的挂包内缴获涉案手枪、手枪弹。经鉴定,涉案手枪是以火药作为推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涉案手枪弹均是弹药。以上事实,被告人姬艳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姬艳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艳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姬艳奎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姬艳奎对该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姬艳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姬艳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被告人姬艳奎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姬艳奎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姬艳奎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艳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代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 亮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