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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扬与张志忠、张金泉、蔡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扬,张志忠,张金泉,蔡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苏扬,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志忠,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金泉,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蔡志刚,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苏扬和被执行人张志忠、张金泉、蔡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忠、张金泉、蔡志刚至今未履行(2014)涵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忠、张金泉、蔡志刚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