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陈学兵与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兵,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申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兵与被执行人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学兵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宣劳仲裁字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