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祖廷与被执行人陈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祖廷,陈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819-2号申请执行人符祖廷,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吴仁凯,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硕,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符祖廷与被执行人陈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告云浮市粤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金一凡名下的两处房产作保全担保,本院作出(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90-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担保情形已消灭,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提供用作担保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符祖廷提供登记在金一凡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X号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128XXX号]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X号大院X号X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40014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