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周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