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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周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