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士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杨士兴,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凤凰春城凤栖园46号。代表人:高春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兴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兴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士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杨士兴负担。审 判 长 苏玉荣代理审判员 张翠明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蔡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