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世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世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07号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车强谋。委托代理人:李维婕。被告:黄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世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曾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