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孙爱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及其辩护人孙爱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于2014年4月22日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白纸坊都市晴园小区,冒充军人骗取被害单位上海东方收藏彬嘉物流有限公司第四套人民币4连体长城版2套、第四套人民币连体钞大全康银阁版1套、票面总价值人民币2641.6元(已灭失)。同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傅×在相同地点以同样手段从上海东方收藏彬嘉物流有限公司骗取第四套人民币四连体钞长城版2套、第五套人民币鸿运豹王2套、第四套人民币连体钞大全康银阁版1套,票面总价值人民币6361.6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告人傅×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傅×做案工具手机SIM卡1张、解放军陆军军装1套、皮包2个已随案移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傅×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傅×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傅×无前科劣迹,系初犯;4、被告人傅×的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傅×予以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于2014年4月22日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白纸坊都市晴园小区,冒充军人骗取被害单位上海彬嘉物流服务部第四套人民币四连体长城版2套、第四套人民币连体钞大全康银阁版1套、票面总价值人民币2641.6元(已灭失)。同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傅×在相同地点以同样手段从上海彬嘉物流服务部骗取第四套人民币四连体钞长城版2套、第五套人民币鸿运豹王2套、第四套人民币连体钞大全康银阁版1套,票面总价值人民币6361.6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告人傅×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傅×的供述,证实2007年前后其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都市晴园附近的一个电话销售人民币收藏品的公司工作过几个月,后来他看到电视有卖人民币收藏品、纪念币的广告,就想假冒军人身份骗取收藏版人民币,卖出去后挣钱。2014年春节左右他从网上买了一身人民解放军陆军07版的军装,包括一件春装常服、一件夏装短袖衬衫、一条裤子、一条腰带和一顶大檐帽,还有两个名牌,一个是“李×1”、一个是“李×2”,他还在报刊亭买了一个不是实名制的手机号,在看丹桥附近的夜市上买了个棕色皮质男士手提包。到了2014年4月份,他先从电视直销商里找了一家公司,打电话以军人“李×2”的名义订了好多套收藏版人民币收藏品,并让对方送货到西四环总部基地。对方送货时他让对方到都市晴园西门见面,见面后他拿着手机假装给部队领导打电话,然后挑选几样比较值钱的收藏品,跟对方说先拿到楼上给老领导看看,并把手提包交给对方,说里面有部队重要文件,之后他就拿着挑好的东西进了西门,乘电梯上了三层,从三层穿过这栋楼直接走到东门楼梯间,在楼梯间里换上自己的衣服,然后从都市晴园东门出去打了一辆车回家了,后来在马甸邮币卡市场将这些收藏品卖了。这一次他还是用同样的方法先在电视上又找了一家卖收藏品公司,为了不跟第一次那家碰上,还特意从另外一个电视频道找的,他以军人“李×1”的名义,订了好多东西,约定先送到丰台总部基地,对方发货后他又让对方到都市晴园西门。8月24日9时,他和对方见面之后,让对方先把东西拿出来看看,然后又假装给部队领导打电话,说留几个好的拿上楼给老领导看看,剩下的送团部,他又把手提包押给对方,然后进楼上三层,从楼道一直往东走,到楼梯间他将东西放在台阶上准备换衣服时,被民警抓获。2、证人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上海东方收藏彬嘉物流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8月24日上午,他和公司的司机张师傅(张×)开车给一个叫“李×1”的客户送货,这个客户订的是第四套人民币连体钞大全康银阁版1套、第四套人民币四连体钞(长城版)4套、第五套人民币鸿运豹王8套等物品,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都市晴园门口,他被这个穿着部队军装的客户以先拿几套上楼给老领导看看为由,并将一个自称装有部队文件的提包放在他那的方式,骗走了五套藏品,包括2套第四套人民币四连体钞(长城版)、2套第五套人民币鸿运豹王、1套第四套人民币连体钞大全康银阁版,后来这个客户被民警在楼里抓获,司机张师傅指认这个人就是上次骗走他们公司另一个业务员多套藏品的男子。经过法定辨认程序,郑×辨认出4号照片傅×就是本案中涉嫌招摇撞骗的男子。3、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是上海东方收藏公司物流员,2014年4月22日9时05分许,他和张×到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都市晴园给一名自称叫“李×2”的军官送收藏品,后被“李×2”以将收藏品拿到楼上先让团长的父亲看一看,并将一个公文包交给他保管的方法,骗走了第四套人民币四连体长城版2套、第四套人民币连体钞大全康银阁版1套,后来他报了警。4、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上海东方收藏彬嘉物流公司的司机,2014年8月24日上午,他开着车拉着郑×一起去了丰台总部基地给客户送货,快开到时客户给郑×打电话让他们到西城区白纸坊西街都市晴园西门。他听了后想起大约三个月前公司另外一个业务员也是接到一单总部基地的业务,后来又改到都市晴园,客户是一个穿军装的军人,这个客户拿着好几套货品说上楼让部队老领导看看,拿着东西进楼后就找不着人了。他觉得有可能是同一个人,于是就到白纸坊派出所找之前负责那个案件的民警,商量后民警决定穿便衣跟和他们一起过去送货,到门口后他和民警就进都市晴园楼里等着,过了一会,一个穿部队军装的男子过去和郑×见了面,谈完后穿军装的男子把一个提包给了郑×,然后抱着一摞公司的收藏品进了楼,乘电梯到3层,穿军装的男子一直往东穿过了整个楼道,到了这栋楼东头的楼梯口要往楼下走,民警立即追过去将该男子抓获。他认出这个穿军装男子就是上次骗走公司收藏品的人,之后民警就把这个男子带回派出所了。经过法定辨认程序,张×辨认出10号照片傅×就是招摇撞骗的男子。5、订单截图,证实名为“李×1”、“李×2”的客户分别于2014年4月19日、8月22日订购人民币收藏品等物品的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7、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傅×于2014年8月24日被民警抓获。8、起赃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8月24日民警抓获傅×后,当场起获第四套人民币四连体钞(长城版)2套,票面总价值人民币1350.4元,第五套人民币鸿运豹王2套,票面总价值人民币3720元,第四套人民币连体钞大全康银阁版1套,票面总价值人民币1291.2元,并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并予以发还的情况。9、物证照片,证实涉案人民币收藏品及被告人傅×作案时所穿军装的外部特征情况。10、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经查,解放军没有姓名为“傅×”的现役军人。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傅×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侵犯了军队的声誉及正常活动,危害了国防利益,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傅×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傅×的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建议对被告人傅×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二、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彬嘉物流服务部。三、随案移送的07版解放军陆军军装一套、男士挎包二个、手机SIM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方涛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郑耀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靖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