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重洋、陈小露与赵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重洋,陈小露,赵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刘重洋,居民。原告陈小露,居民。被告赵曼,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刘重洋、陈小露诉被告赵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重洋、陈小露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重洋、陈小露撤回对被告赵曼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重洋、陈小露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