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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证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新石油私人有限公司因期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新石油私人有限公司,韩迪油轮有限公司,“ElbtankDenmark”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证字第2号申请人:大新石油私人有限公司(DaxinPetroleumPteLtd)。被申请人:韩迪油轮有限公司(HandytankersK/S),住所地:50,Esplanaden,DK1098Copenhagen,Denmark。被申请人:“ElbtankDenmark”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大新石油私人有限公司因期租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ElbtankDenmark”轮有关船舶资料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大新石油私人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ElbtankDenmark”轮的有关船舶证书和资料(详见保全证据清单)予以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像,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原件。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货舱、燃油舱等(详见清单)现行勘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李培合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匡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彦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