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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华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女,1952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4年8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葛某到被告人丁某某、王永来家中索要租房押金时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丁某某拽扯葛某,造成葛某左手环指指间关节脱位,王永来用木棍击打葛某,造成葛某右尺骨骨折,其伤情程度为轻伤。2014年8月4日,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葛某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某小区某室被告人丁某某和王永来(已判刑)夫妇家中索要租房押金1000元时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丁某某拉扯葛某,造成葛某左手环指指间关节脱位。在厮打持续过程中,丁某某用砖头砸向被害人葛某,王永来用木棍击打葛某,造成葛某右尺骨骨折。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8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王永来的家人与被害人葛某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了协议,丁某某、王永来的家人赔偿了葛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葛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王永来的供述,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人郑某、韩某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活)鉴字(2013)1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本院(2014)田刑初字第0040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其丈夫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是民间纠纷引发,在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