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崇州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