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丛淑英与被告威海凌毓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淑英,威海凌毓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04号原告丛淑英,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凌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淑英与被告威海凌毓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淑英撤回对被告威海凌毓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