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马修雷、孟玉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马修雷,孟玉存,梁道敬,秦凤君,马须存,杨秋梅,马敬伟,渠红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倩,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丁巍,该行职工。被告:马修雷,农民。被告:孟玉存,农民,系被告马修雷之妻。被告:梁道敬,农民。被告:秦凤君,农民,系被告梁道敬之妻。被告:马须存,农民。被告:杨秋梅,农民,系被告马须存之妻。被告:马敬伟,农民。被告:渠红存,农民,系被告马敬伟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马修雷、孟玉存、梁道敬、秦凤君、马须存、杨秋梅、马敬伟、渠红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以被告马修雷结清贷款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为7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之清人民陪审员 杜雪冰人民陪审员 刘良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雷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