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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万伟,易和平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恩泽,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李万伟,系惠州市惠城区京岛家用电器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第二被告易和平,系惠州市惠城区京岛家用电器店营业执照实际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李万伟、第二被告易和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