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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南通润翔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如皋裕特针织有限公司、孙来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润翔毛纺织有限公司,如皋裕特针织有限公司,孙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86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润翔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云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如皋裕特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来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来平,。南通润翔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如皋裕特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崇山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85097.5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346元,执行费137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35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承诺按5000元每月分期给付,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承诺的期限分期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