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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冉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康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严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