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冉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康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严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