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房新坪与邓晓斌、蔡文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新坪,邓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765号申请人房新坪,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晓斌,男,汉族。蔡文霞,女,汉族。申请人房新坪与被执行人邓晓斌、蔡文霞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新库经证字第7271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邓晓斌、蔡文霞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房新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执行费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晓斌名下新MM23**号车辆手续予以冻结,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新库经证字第727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60000元的债权。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