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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部与应志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部,应志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部,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中路2011号。投资人:李美静。被告:应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部与被告应志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康市吉祥轿车租赁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享享��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应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