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海商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武与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788号原告:李武。委托代理人:张燕飞、韩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湘溪村南圣堂桥。被告:谈成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武诉被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撤回对被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李武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武负担。审 判 长 裘竹君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