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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商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武与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788号原告:李武。委托代理人:张燕飞、韩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湘溪村南圣堂桥。被告:谈成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武诉被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撤回对被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谈成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李武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武负担。审 判 长  裘竹君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