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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则学与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则学,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曹则学,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则学诉被告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则学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则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禄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