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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赣榆区塔山镇小林头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区塔山镇小林头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赣榆区塔山镇小林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宜红,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传通,赣榆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居民。原告赣榆区塔山镇小林头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加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榆区塔山镇小林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笑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