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芝富,第三人杨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芝富,杨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罗显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伯富,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方兴凤,总经理。被告:杨芝富,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毛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杨婷,女,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芝富,第三人杨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各方确定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20元,由原告四川川弓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佟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