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洼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齐云朋、王凤玲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云朋,王凤玲,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齐云朋,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田家镇玫瑰华庭小区。申请执行人王凤玲,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田家镇玫瑰华庭小区。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渤海乡天龙药业东侧。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82号申请人齐云朋、王凤玲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国强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校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