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义,男,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白志亮,男,系被告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