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7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祝丽风与孔庆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丽风,孔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7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祝丽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孔庆明,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祝丽风与孔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平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孔庆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孔庆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23×××48账户上的47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