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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12号原告曹某,农民,住隆尧县。被告李某,农民,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换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成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