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12号原告曹某,农民,住隆尧县。被告李某,农民,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换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成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