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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定林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林,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李定林,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军锋,又名王大锋,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李定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46000元、诉讼费475元,执行费597元,合计4707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王军锋与李定林就执行款项46475元双方予以确认;王军锋向李定林当即履行案款10000元(已履行);王军锋于2015年5月底前履行案款3000元;于2015年6月底前履行案款6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履行完剩余全部案款。本院限王军锋于2015年12月底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项597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10000元,未受偿364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    建    锋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人民陪审员陈六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振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