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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诉广安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广安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体育场律师楼。法定代表人邹克安,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怀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洪洲大道东段6-15号。法定代表人孙清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广安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