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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礼泉县水利局申请执行吕立峰行政非诉审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礼泉县水利局,礼泉县石潭镇小河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水利局。住所地:礼泉县兴礼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新让,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礼泉县石潭镇小河砖厂。负责人吕立峰。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水利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礼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执行礼泉县石潭镇小河砖厂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礼泉县石潭镇小河砖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礼泉县石潭镇小河砖厂称其与石潭镇上石村委会协商好后自行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水利局同意该方案并放弃了对其30000元罚款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礼执字第00203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