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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瑞龙诉被告郑紫薇、郑文河、于淑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龙,郑紫薇,郑文河,于淑清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孙瑞龙,男。被告郑紫薇,女。被告郑文河,男。被告于淑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龙诉被告郑紫薇、郑文河、于淑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龙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孙瑞龙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