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刘阁工业园工业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东侧好来屋公寓5楼。法定代表人马海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驻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1月2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因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暂缓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驻法执字第7号暂缓执行决定,决定暂缓执行本案。2015年3月30日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扣留、提取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它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琳璘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