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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旭维与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维,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10-1号原告:王旭维,男,汉族,1994年生,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维诉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维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要求扣押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和乐”轮并责令两被告提供人民币7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维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旭维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和乐”轮;三、责令被告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7000元的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