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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世荣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世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212号罪犯黄世荣,现在广西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止),2013年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志庆、冯圣兵、赵芳,执行机���代表周泉、李昕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世荣到庭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证人黄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世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止获奖励分101.1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世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罪犯黄世荣认为其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世荣提请减刑的活动合法,罪犯黄世荣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表和出庭证人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世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及罪犯黄世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2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安 宁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