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世纺投资有限公司诉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世纺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世纺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世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世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0日签署的《和解协议》、《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且已部分履行,上诉人上海世纺投资有限公司据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世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9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世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